咨询热线:186-8845-7898
您现在的位置是:花都卓明离婚律师网>离婚程序>  正文

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花都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1

  摘要: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也就是说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是这只是说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自己要不要结婚、要不要离婚,而不是说当事人可以不遵守法定程序随便就办理结婚、离婚手续。根据离婚诉讼程序要求,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1、婚姻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相关文章:

离婚了,还要替前夫还债?(案例两则)
夫妻俩三次起诉离婚
从两起离婚调解案看“感情确已破裂”
花都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一次性付抚养费12万元
花都离婚律师澄清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