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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起诉离婚,因不符合离婚条件被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07

  摘要:“我在外面有小三”;“我妻子爱撒娇”;“我是同性恋”。这三个说辞不是谁的内心独白,而是房山法院收到的三个家庭的离婚起诉书中的离婚理由,而离婚案的主角是进入适婚期的80后家庭。房山法院今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离婚占近70%。为了能离婚,他们的离婚理由可谓稀奇古怪,花样繁多,而这背后却是利益、爱恨的纠葛。下面就为您介绍详情。

  案情:80后年轻小夫妻起诉离婚

  1987年出生的小胡,2009年经同学介绍认识比自己小一岁的小丽,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在结婚的前一天,小丽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明天婚礼现场,我要送你一份大礼。”为婚礼忙碌的小丽没有把这条短信放在心上,但是,婚礼当天发生的事情却让所有人大吃一惊。

  在结婚仪式的当天,一名女子大闹婚礼现场,并声称自己怀了小胡的孩子。后来,该名女子被拉离了婚礼现场,屈于小胡父母的压力,两人还是走完了婚礼的程序。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婚后不久,小胡就开始离家出走,与小丽分居。并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称自己有小三。但小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可以原谅他。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据此判决驳回小胡的离婚诉讼请求。

  今年,1986年出生的小军以妻子爱撒娇,脾气古怪,无法忍受为由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妻子小晴离婚。承办法官通过与小夫妻俩沟通,了解到小军与小晴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婚后未生育子女。

  但是,平静的家庭生活因为房屋拆迁而发生裂痕,夫妻开始经常吵架。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小军以前家穷,现因拆迁分得三套安置回迁楼,并获得一百多万的补偿费,小军不愿意这些财产被妻子分得,并对妻子多有隐瞒。小军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因家庭财产,况且凭借这些财产自己另觅贤妻,故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因为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小军的诉讼请求。

  29岁的小克与28岁的小莲于2008年相识,经过两年相处之后,小克与小莲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小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莲离婚,理由为自己是同性恋,与小莲没有夫妻感情。但是,小莲却认为这是丈夫在撒谎。在她看来,她与丈夫小克婚前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小克坚持以同性恋为由要求离婚,自己则要求法院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驳回小克的离婚请求。

  法官判决:不符合离婚条件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众多的80后夫妻多为独生子女,较为自我,任性,缺乏一定的包容心和责任感,仓促结婚,遇到矛盾琐事,又仓促提出离婚。

  这一方面反映了不少80后在面对家庭危机,如第三者、金钱利益等冲击时的应对能力缺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对家庭观、道德观的漠视。

  婚姻具有社会性,男女双方应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结婚,一旦组成家庭,就应本着家庭责任来处理家庭矛盾,不应草率起诉要求离婚。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方以稀奇古怪的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多判驳回。

  律师说法: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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