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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3-01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想订立遗嘱。就要先了解遗嘱的种类。那遗嘱的种类有哪些呢?因为遗嘱的种类较多,所以出现较多的也是遗嘱继承纠纷,那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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