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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6-30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的存款、房产、证券等诉讼标的额相对较高。基于不动产的经济特性,房屋往往是这些资产之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因而离婚之时,房产的分割也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问题。而关于房产分割问题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在子女婚前和婚后为子女买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一、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如今房子是结婚前必须买的几大件之一,许多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即为其购买了房子。那么,房子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知,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可分为两种情形:

  (1) 一般情况下,认为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即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归产权登记人一方。

  (2)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应该认定房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应该适用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二、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这种情形较前面一个问题较为复杂,引起的权属纠纷也较多。为了规范解决相关问题,我国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解释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产归属纠纷确立了标准,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也可分为两种情形:

  (1)一方父母出资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产权并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之下,而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子女配偶的名下,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的。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若产权并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而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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