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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01

  摘要: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后成立的婚姻关系,善意第三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而对于成立在先的婚姻,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在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重婚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哪些情况下构成重婚?

  一、哪些情况下构成重婚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二、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什么

  1、构成重婚的情形包括: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她)人又登记结婚而构成重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她)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

  (3)与配偶和他(她)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她)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构成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她)人登记结婚而构成重婚。

  2、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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