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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出国未定居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14

  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离婚在哪起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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