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时,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如果子女超过二周岁但不到十周岁的,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2、工作环境;3、收入状况;4、居住条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养;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比如: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超过10周岁的,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因此,争取孩子对抚养方的认可,也是尤为重要的。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随女方生活而可随父亲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争夺抚养权时能考虑孩子的意见吗?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怎样确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二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也可要求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分担。
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探视权纠纷
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夫妻往往在离婚协议里或离婚判决书里找到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又总是在之后一方探视子女的时候发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有关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没有相关依据,而各自又对探视时间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因此,本站律师建议在离婚时明确有关探视权的具体内容。
五类探视权纠纷折射当代离婚后遗问题
提到离婚,人们最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就是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因为交织着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探视权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逐年上升。为了进一步挖掘探视权带来的社会问题,笔者对门头沟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借机报复型。孩子父母积怨较深,矛盾从离婚前延续至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把拒绝对方探视当成报复、惩罚的武器。例如,很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理由,往往是说对方人品有多么坏,甚至把对方有第三者等理由都摆出来,认为离婚都是对方的过错,所以对方不配做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没有资格探视孩子。可见,双方之间的怨恨甚至仇恨成为阻隔一方探视孩子的沟壑。这种情况占到探视权纠纷案件的50%以上。
二是自我保护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探视会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或影响其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的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其已经再婚,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妈妈的关心和照顾,不需要原告探视,如果原告坚持探视,也要等孩子10岁以后能分辨是非时再说,现在孩子刚满3岁,不能让原告打扰她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
三是担心失去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借探视之机把孩子抢走,因此拒绝对方进行探视。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认为既然孩子归他抚养,就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了,生怕对方借探视孩子的机会,与孩子拉拢感情,最终达到夺走孩子的目的。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家中老人的干预,很多老年人传宗接代的思想非常严重,绝不允许自己的孙子被离了婚的儿媳妇抢走,所以千方百计地阻挠对方探视孩子。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
四是误导疏远型。直接抚养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发生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不是他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见原告。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探视两次孩子,但每次探视时,被告把他的父母、哥哥、姐姐等亲属都叫来,孩子只是依偎在奶奶怀里,既不跟母亲说话,也不去看母亲带给他的礼物,更不同意跟母亲出去玩。孩子已经四岁半了,父母又刚刚离婚,孩子不可能不愿意见到母亲。很显然,这是被告有意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的结果。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
五是条件要挟型。直接抚养一方把探视权和抚养费问题捆绑对待,把允许对方探视作为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手段,如果对方暂时无力给付抚养费,就阻挠对方进行探视。比如,某孩子的父母离婚时,确定孩子由父亲自行抚养,后母亲要求探视孩子,遭到父亲的拒绝。父亲认为,探视孩子是做母亲的权利,但给付抚养费也是做母亲的义务,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不给抚养费,就不允许探视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也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住房,身体有病,实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如果有能力,她也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种因抚养费纠纷引起的探视权纠纷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