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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10-20

  摘要:在很多人的眼里,夫妻是一个整体,可其实我们知道,夫妻也并都是天天黏在一起,他们也会有各种的空间、各自的社交,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常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直到被讨债的时候才知道的情况。那么,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简单来说,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应认定为: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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