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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家暴不报会被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摘要: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家暴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反家暴法》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施暴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根据《反家暴法》,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反家暴法》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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