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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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4

  摘要: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那实际生活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呢?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

  5、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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