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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哪些情形不能协议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6-06

  摘要: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不能协议离婚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情况不能办协议离婚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二、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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